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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在英国退出欧盟的背景下支持监管融合的一般原则的意见,参考 ESMA42-110-433,此处。 6 具体而言,根据第 59(1) 条,加密资产服务只能由根据 MiCA 第 63 条授权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实体或根据 MiCA 第 60 条获准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实体提供。为了获得第 63 条中的授权,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应在其开展至少部分加密资产服务的成员国设有注册办事处(MiCA 第 59(2) 条)。 7 根据 MiCA 第 61(1) 条第二款,如果第三国公司(包括通过代表其行事的实体或与该第三国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任何其他人)在联盟内招揽客户或潜在客户,则无论在联盟内使用何种沟通手段进行招揽、推广或广告宣传,第三国公司的加密资产服务不应被视为客户主动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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